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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的规定

聊城大学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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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了解把握教学工作现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

一、听课人员

校级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党政领导,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

二 二、听课类型

1、针对性听课:为了解某门课程或某位教师的授课水平而有目的的听课。

2、检查性听课:配合教学检查安排的听课。

3、评估性听课:根据课程质量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要求安排的听课。

4、竞赛、观摩性听课:在学校或院(部)开展的课堂教学竞赛、观摩活动中安排的听课。

三、听课要求

1、各级党政干部要把听课作为教学管理的常规性工作列入工作日程。

2、每学期听课应达到的最少学时:

校级领导 6学时;分管教学的副校长8学时;教务处领导及教研科、课堂教学质量管理科负责人、人事处领导及师资科负责人8学时;各院(部)负责人8学时,其中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听课12学时;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10学时。

3、除观摩性听课外一律采取随机性听课方式。

4、听课后应认真填写《聊城大学听课卡》,并及时反映或处理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听课管理

1、听课记录表由教务统一印制。学校领导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听课卡由教学质量管理科负责提供并发放,学期末收回;院(部)级领导干部和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的听课卡由教务员到教学质量管理科领取,学期末收齐并交教务处。

2、每学期末停课考试前,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统一收集、分析、汇总,听课情况向全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