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教学巡视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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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学校、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管理机制,加强学校教学巡视督导的宏观管理力度,强化学院(部)教学督导的职能,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巡视督导的组织构成
(一)实行学校、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教学巡视督导机构由学校和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组织构成。
(二)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领导长任组长、教务处领导任副组长的“聊城大学教学质量督察小组”,从宏观上对我校各学院(部)的教学巡视督导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学校教学质量督察小组下设文、理两个巡视组和办公室,巡视组成员称“教学巡视员”。
(三)各学院(部)成立由学院院长聘任的教学督导组,督导组成员称“教学督导员”,学院督导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巡视督导工作。
第二条 教学巡视员、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从事过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
(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第三条 教学巡视员、督导员聘任办法
(一)学校教学巡视员由教学质量督察小组组长聘任 ,聘期为一年。
(二)学院(部)教学督导员由学院(部)负责人聘任,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在聘期内,教学巡视员、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工作不履行职责者,学校、各院(部)有权解聘。
第四条 教学巡视督导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每届学校教学巡视员人选的考察工作。
2、制定教学巡视督导工作计划、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具体实施方案。
3、定期组织召开教学巡视员会议,及时汇集、分析、研究教学巡视员、督导员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编发《教学巡视通报》。
4、每学期末向学校领导书面汇报一次工作。
(二)学校 教学巡视员职责:
l、对各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2、对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织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3、协助教务处调查、核实各类教学事故,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根据教务处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三)学 院(部)督导员职责
学院(部)督导员职责由各院(部)按以下要求在督导办法或条例中自行规定。
1、教学督导必须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为基本目标。
2、教学督导必须以教学秩序、学期计划执行情况、课堂教学、课后辅导及作业批改、考试秩序等为基本内容。
第五条 教学巡视督导方法
(一)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指导小组巡视方法
1、对各学院(部)的教学工作及教学巡视督导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
2、实行例会制度,每两周召开一次座谈会,将座谈会的内容汇集整理,形成教学巡视简报,并在教务处主页上发布。
3、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4、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到学院(部)负责人。
(二)学院(部)教学督导方法
1、全面检查本学院(部)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
2、根据学院(部)的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3、实行例会制度,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向学院(部)负责人汇报巡视、督导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4、每两周编辑一期教学巡视简报,并在学院(部)主页上发布。
5、随时将教师备课、课堂检查、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情况反馈给被督导教师。
6、由学院(部)规定的其它方法。
第六条 教学巡视督导的管理
学校将定期组织评选教学督导先进单位,对评选出的教学督导先进单位给与表彰和奖励,对因督导不利或工作失职造成教学事故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后果轻重列为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七条 其它
(一)各学院(部)要根据学校有关督导工作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教学督导条例或办法。
(二)各学院(部)应积极支持并配合教学巡视员、督导员的工作,为他们的巡视和督导工作提供方便。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