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确保建设项目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鲁高教字 [2011]14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聊城大学 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名校建设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是: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形成多样化的分类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较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到 2015 年末,努力把学校建成服务于国家建设事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在国内同类高校中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和良好的办学声誉,为应用型人才培养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名校建设项目 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 山东省财政重点支持的 10 个专业及其专业群的各项建设项目、非省财政重点支持的 14 个专业及其专业群的各项建设项目。
2. 体制机制建设、师资队伍、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招生就业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经济学、教育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通信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车辆工程、材料科学与 工程、动物医学等 10 个本科专业为省财政重点支持的省名校建设专业。法学、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历史学、地理科学、土木工程、软件工程、制药工程、生物工程、行政管理、旅游管理、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等 14 个 本科专业为非省财政重点支持的省名校建设专业。
第五条 名校建设项目 实行项目负责制。按照“项目管理、责任到人、全程监控、定期考核”的原则,实行项目化管理。对任务进行层层分解,明确各项责任目标和各级项目责任人,逐级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 以保证项目按建设方案年度计划执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名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 领导“名校建设工程”全面建设工作,审订“名校建设工程”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2. 审订“名校建设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并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
3. 审订“名校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 听取“名校建设工程”项目进展报告,检查“名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成效。
第七条 成立分管校长任组长的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项目的 日常管理、检查和指导。 工作组下设十一个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组织与协调,定期组织绩效考核,保证项目实施的有效性、科学性。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 负责制订学校“名校建设工程”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
2. 负责审订 24 个“名校建设工程”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
3. 负责组织“名校建设工程”建设方案、建设任务书年度执行计划的实施与检查督导,完成好名校建设相关工作。
4. 十一个“名校建设工程”专项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指导相应职能部门和学院制订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负责所分管领域的学校和 24 个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方案、建设任务书的审订、实施和过程检查指导。
5. 对于“名校建设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日常管理问题,由工作小组商议解决方案后,报所在归口部门负责解决,并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6. “名校建设工程”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编制、实施工作情况,纳入各学院、各专项工作组负责部门和负责人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负责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贯彻执行 “ 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 ” 的相关政策,依据聊城大学 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负责 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2. 协调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妥善解决。
3. 及时跟踪建设项目有关方面的进展,按学校要求提交项目建设的阶段性进展总结报告,并对本单位负责的建设项目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4. 主动与学院、建设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相关学院成立“重点建设专业项目”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方案的实施,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按期保质完成本专业项目的建设任务,并取得标志性成果。
3. 负责本专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阶段性成果等建设动态数据的统计,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建设材料和数据,并向名校建设工作组办公室提交本专业项目建设的阶段性进展总结报告。
4. 负责做好本专业项目的检查、验收以及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名校建设项目 实施的依据为: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聊城大学 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 项目 建设方案》和《聊城大学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 项目 建设任务书》。
第十一条 名校建设项目 建设任务书中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年度预期目标、验收要点等,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若因客观原因确需对计划进行局部调整,须向 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 提交书面申请, 经同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建设学期、学年检查制度。学校每学期、学年末 组织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检查,督促各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建设任务,达到任务书规定的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 ,动态公布各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建设信息、阶段性成果, 全面监控、跟踪项目建设的进展和效果。
第十四条 实行以子项目为基本单位的建设和验收制度。以建设任务书所设计的子项目为单位,子项目负责人制定规划与措施,具体负责子项目的建设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结项验收申请报告,全面阐述该项目计划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交项目建设办公室。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依据建设方案、建设任务书及所签订的项目建设责任书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名校建设工作组和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名校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采取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项目负责部门和项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按照归口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各项目在建成验收合格后,依据 《 聊城大学 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经费 使用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经费使用 经项目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相关学院院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会计师审批后报销。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原则如下:
1. 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与建设、师队伍建设中的教学能力培训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本科生参与专业实践经费、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经费等本科教学项目及经费使用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2. 经人事处批准的师资队伍引进、在职脱产进修等项目及经费使用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3. 实验建设项目及经费使用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4. 产学研合作体制机制建设项目及经费使用由服务社会处负责管理,其中需要科学技术处和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的建设项目及经费使用,由服务社会处负责协调。
5. 服务社会项目中的人才培训子建设项目及经费使用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其他建设项目及经费使用由服务社会处负责管理。
6. 在校生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建设项目及经费使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管理
7. 其他未尽事宜,由各学院根据工作实际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 建设方案实施和任务书完成情况。
2. 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 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等。
第十九条 考核的组织:对全校性的检查考核按名校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由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班子,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统一考核;项目负责部门对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由各负责部门自行组织,并将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报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名校建设工程激励奖惩机制。每学年评选 3-5 个考核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专业建设项目团队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和验收,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担该项目的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给予处分;对协作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适当扣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2.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3. 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4. 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致使项目不能验收的。
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学校正式启动“聊城大学 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 ”项目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