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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关于结业生课程重修的规定

作者:教学科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4-01


 

聊城大学关于结业生课程重修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聊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聊大校发〔20156号)、关于印发《聊城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聊大校发〔20157号),制订此规定。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结业生,可申请重修。

第三条  因实验课、毕业论文(设计)、体育课及实习实训等无试卷考核的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一般按照延长修读的方式在校完成该部分课程。但根据学生个人意愿当年已经批准为结业生的,须重新选修该门课程,方可允许考试。

第四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以重修考试的原始卷面分数进行记载

第五条  结业生获准返校重修的,须在结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其所申请课程的重修;重修仍然不及格的,须重新申请选修该门课程,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年。【专科只有一年。】

第六条  结业生返校重修的申请,在每学期的课程初选、退改选和确认选三个阶段(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均可向原就读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重修考试与正常课程须同时进行,任何单独组织的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第八条  结业生返校重修的,一经发现在考试中有任何违纪或作弊行为,直接取消、并不再受理其返校重修资格。

第九条  结业生返校重修的,完费后享受与在校生重修同样的权利;可以参加重修考试,但均不得申请缓考和补考。

第十条  结业生返校重修的,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本科毕业要求的,根据学生本人的书面申请,学院向学校提交报告,随当届毕业生为其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完成学位授予审核程序的,根据学生本人的书面申请,学院向学校提交报告申请为其补授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教务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