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聊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聊大校发〔2015〕6号)、关于印发《聊城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聊大校发〔2015〕7号),制订此规定。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结业生,可申请重修。
第三条 因实验课、毕业论文(设计)、体育课及实习实训等无试卷考核的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一般按照延长修读的方式在校完成该部分课程。但根据学生个人意愿当年已经批准为结业生的,须重新选修该门课程,方可允许考试。
第四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以重修考试的原始卷面分数进行记载。
第五条 结业生获准返校重修的,须在结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其所申请课程的重修;重修仍然不及格的,须重新申请选修该门课程,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年。【专科只有一年。】
第六条 结业生返校重修的申请,在每学期的课程初选、退改选和确认选三个阶段(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均可向原就读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重修考试与正常课程须同时进行,任何单独组织的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第八条 结业生返校重修的,一经发现在考试中有任何违纪或作弊行为,直接取消、并不再受理其返校重修资格。
第九条 结业生返校重修的,完费后享受与在校生重修同样的权利;可以参加重修考试,但均不得申请缓考和补考。
第十条 结业生返校重修的,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本科毕业要求的,根据学生本人的书面申请,学院向学校提交报告,随当届毕业生为其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完成学位授予审核程序的,根据学生本人的书面申请,学院向学校提交报告申请为其补授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教务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