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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在校本专科生赴国(境)外修读课程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暂行办法

作者:教务处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聊城大学文件

 

聊大校发[2013]72

关于印发《聊城大学在校本专科生赴国(境)外修读课程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聊城大学在校本专科生赴国(境)外修读课程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大学

201357


聊城大学在校本专科生

赴国(境)外修读课程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推动我校学生赴海外留学或研修,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交往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学生公派赴国(境)外学习课程、学分与成绩认定等做如下规定:

一、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的原则和要求

第一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高校须为教育部认定的国(境)外留学高校。

第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应符合所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三条  学生在出国(境)学习前,需充分了解接收学校相关学期或学年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制定详细合理的国(境)外选课计划,选课计划须符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由所在学院审核、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为学生提供到国(境)外高校留学、选课、注册方面咨询和帮助。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和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一年。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留学、短期研修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我校课程,但不得免考,不得为赴国(境)高校留学、短期研修的学生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含教师规定的课程作业、期末考试等环节),方可取得相应学分。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批准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以提前申请修读相关课程,考试合格,取得学分。

二、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的办法

第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获学分全部转换成我校学分,记录学生个人成绩档案。其中,在国(境)外所学课程与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上的必修或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可按程序直接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其他不相同或不相近的课程,按程序认定为选修课。课程名称采用中文翻译名称,课程学时/学分参照本校1学分对应16学时转换。

第八条  学分转换认定程序:学生根据所修课程内容填写《聊城大学本专科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修读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经学院学分认定专家组认定,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审批后,可转换为我校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一学期内修得2门及2门以上用英语做课堂语言的课程学分,返校后同时认定获得我校同期大学英语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学分不能替换和免修,学生需按学校培养要求修读。

第十一条 国外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成我校相应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国外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标准与我校不相同时,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转换:

计分制

互换标准

百分制

97

95

90

89

85

80

79

75

70

69

65

60

55

50

40

十五级制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F

F-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A

B

C

D

F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第十三条  若有其他记分形式,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确定。

三、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的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结束返校一个月内,根据国(境)外大学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和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学分、成绩认定和转换手续。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境)外大学成绩单、我校对应课程名称的认定。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课程内容的核定、课程学分与成绩的核算。教务处负责课程学分、成绩的审定与登录。

第十六条 学生返校后参加评优评奖时,课程成绩按学校最终认定的换算成绩计算。

四、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聊城大学本专科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修读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国(境)外修读课程及简介

拟申请认定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及简介

 

 

 

 

 

 

 

 

 

 

 

 

 

在国(境)外高校取得的学分数          

(附在国(境)外高校修读课程的证明材料)

 

拟申请认定学分数               

学院认定小组意见:

 

认定小组成员签字:                                  院长(主任)签字: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意见:

 

处长签字:

      

教务处意见:

 

                                                           处长签字:

       

本表一式四份,学生本人、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各一份存档。

 


聊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5月14印发

共印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