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教务管理» 学位学历»

聊城大学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聊城大学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聊大校发〔20151号)

 

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号),在原有学分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现代高等教育规律,坚持以生为本、因材施教、分类培养、人人成才的人才培养理念,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学校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科学人文素养,具有民族精神和国际视野,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宽厚专业基础和突出职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学校按照“明确目标、总体规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从通识教育课程整体推进和专业课程分步推进两个层面,积极、稳妥地推动学分制改革。

二、基本目标

建立以选课制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弹性学制、主辅修制、学分互认制、学业导师制、自主选课制、免修免听制等构成的学分制教学管理体系,形成“按专业注册、按学分收费、按学分毕业、按绩点授学位”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大类招生制度

以学分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大类招生改革。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探索大类招生,一学年后,让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有条件地自主选择专业,增加学生的专业选择权和学习自主权。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和学生发展需求、发展潜力设置多个专业方向,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1.优化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学分结构比例。

2.增加选修课比例。增加选修课程门数和开课数量,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教师、上课时间和学习进程。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允许学生跨学校、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修课程。

3.增加实践课程比例。增加实践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比重,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实践教学不少于总学分的20%,理工农医类专业实践教学不少于总学分的30%,师范类专业实践教学不少于1个学期。整合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实验课程。将创新创业内容纳入学分制体系,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发明创造、学科竞赛活动等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三)加强课程资源建设

通过引进一批优质网络课程、建设一批核心课程、改造一批传统课程的方式,增加课程数量。参加UOOC联盟,引进尔雅、MOOC 等课程,补充优质课程资源,力争到2020年重点建设300门专业核心课程。增加选修课程的比例,对传统课程进行改造、整合和优化。

(四)组建学业导师队伍

学校制定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方案,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学业导师团队,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与职业发展规划指导。

(五)深化教学管理改革

按照学分制改革需要,更新现有教务信息系统,建立学生选课与收费一体化的教务与财务管理机制。修订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班级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学生管理体制。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学校学分制改革领导小组

建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学生、科研、财务、人事、后勤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参与的学分制改革领导小组,从制度、组织、经费等方面全方位支持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改革。

(二)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教务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以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改革实施工作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配合,积极落实各项改革举措。

教务处:负责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的构建与运行。制订相应规章制度。推进课程中心建设,完善教学评价机制。

财务处:建立学分制收费机制。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做好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学生工作处、校团委:修订学生管理制度,加强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探索与学分制改革相适应的学生工作管理新模式。

人事处:加强教师引进与培训力度,完善兼职教师聘用办法,建立与导师制相配套的制度,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分制改革。

   资产处、实验管理中心:督促教室、多媒体设备等相关教学设施的维护,保障已有教学资源充分发挥效益。建立开放实验室制度,加强实验室条件建设和实验课程建设。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建立适应学分制运行的水电、餐饮等后勤服务方面的管理方案和相关规定。

网络信息中心:为学分制教学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保障、课程资源平台保障等。

(三)建立各学院工作联动机制

各学院负责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学生指导制度,增加开课教师和开课数量,满足学生选课的需要。

五、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教务处。

 

 

                 聊城大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