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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函〔2022〕64号-聊城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课是指因故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任课教师做临时性变更;停课是指因故不能在既定时间授课且后续不再补课。

第三条  课程表是学校组织课程教学、实施教学运行管理的主要依据,除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的调整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开课计划和课程表按时足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学时数。

第四条  调停课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计划完整性原则。原则上调课不停课,尽量保障授课课时;调上课教师不调上课时间,尽量安排课程教学团队成员授课。

(二)遵循教学规律原则。补课安排应遵循学生学习规律,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及身心健康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时间。

(三)最少次数原则。尽量避免同一班级同一周内多次调停课,以保证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原则上予以停课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纳入学校计划的校级活动;

(三)经学校批准临时组织的全校大型活动;

(四)学校通知的极端天气或突发状况。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予以调课

(一)任课教师因身体状况或突发情况不能按时上课的;

(二)教师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安排的公务活动;

(三)教学需要调整教学场所或上课时间的;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控制任课教师的调课次数,每位教师每学期因私调停课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开学后第一周原则上不调课(因病或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调课办理程序

(一)任课教师与选课学生协商调课时间,需至少提前一天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调课申请;

(二)开课单位教学院长在教务管理系统审核调课申请;

(三)调课申请审核通过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任课教师不能及时通知的,须联系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代为通知,不得因为延误通知学生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调课相关证明材料属于教学管理资料,学院教务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九条  教学单位调停情况纳入单位教学业绩考评,教师调停课情况可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考评。

第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严格做好调停课管理和相关材料留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务系统调课申请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