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课是指因故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任课教师做临时性变更;停课是指因故不能在既定时间授课且后续不再补课。
第三条 课程表是学校组织课程教学、实施教学运行管理的主要依据,除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的调整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开课计划和课程表按时足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学时数。
第四条 调停课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计划完整性原则。原则上调课不停课,尽量保障授课课时;调上课教师不调上课时间,尽量安排课程教学团队成员授课。
(二)遵循教学规律原则。补课安排应遵循学生学习规律,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及身心健康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时间。
(三)最少次数原则。尽量避免同一班级同一周内多次调停课,以保证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原则上予以停课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纳入学校计划的校级活动;
(三)经学校批准临时组织的全校大型活动;
(四)学校通知的极端天气或突发状况。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予以调课
(一)任课教师因身体状况或突发情况不能按时上课的;
(二)教师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安排的公务活动;
(三)教学需要调整教学场所或上课时间的;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控制任课教师的调课次数,每位教师每学期因私调停课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开学后第一周原则上不调课(因病或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调课办理程序
(一)任课教师与选课学生协商调课时间,需至少提前一天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调课申请;
(二)开课单位教学院长在教务管理系统审核调课申请;
(三)调课申请审核通过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任课教师不能及时通知的,须联系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代为通知,不得因为延误通知学生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调课相关证明材料属于教学管理资料,学院教务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九条 教学单位调停情况纳入单位教学业绩考评,教师调停课情况可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考评。
第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严格做好调停课管理和相关材料留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务系统调课申请审批流程》